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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浏览量:

河南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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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 〔2022〕6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实施。初级、中级考试成绩通过并取得合格证书,即具备相应职称资格。副高级和正高级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形式。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假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完善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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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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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践行行业规范,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5年。


具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第八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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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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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了解、掌握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改进本单位、本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相关管理、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动党员管理、社会保险经办、人才交流服务、就业援助、技能培训、人事考试等具体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促进本区域人力资源工作发展;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提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方面,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方案、措施等,被单位采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五)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11条中的3条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下人员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或专业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项目工作,对加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较大价值,项目完成并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经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采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省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诚信主题创建行动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和“招才引智” 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等专项计划或活动,受到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4.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相关业务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5.主持或作为骨干,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方案或管理成果,为单位显著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6.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被相关区域性调解机构、行业工会,以及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表彰;


7.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点项目并获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承担过1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研究课题,通过验收或结项;或完成2项省部级、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人力资源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5万字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


10.主持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人均绩效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11.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二)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三)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人才引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领域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重要贡献;


3.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改革、兼并重组、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在提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骨干,策划组织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11条中的3条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下人员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或专业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项目工作,对加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较大价值,项目完成并获国家级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建议方案等,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采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3.作为负责人,主持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省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诚信主题创建行动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和“招才引智” 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等专项计划或活动,受到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4.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相关业务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2次或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5.主持或作为骨干,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方案或管理成果,为单位显著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大贡献;


6.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7.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筹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并获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研究课题或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10.主持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人均绩效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稳定增长并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单位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领军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


11.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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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相关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本标准中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列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5位的项目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等);“管理成果”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提到的经济、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方案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七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指公开发行具有ISSNC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办〔20208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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